第一条 为保障我院校外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参加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学生和教师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实践教学是指学校在校外有组织开展的教育见习、教育实习、生产实习、野外实习、教学参观、艺术实践、艺术采风、社会实践、教学调查等教学活动。
第三条
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院与教学系(部)二级负责制,由教务处、学工部、保卫处代表学校负责管理该项工作;各系(部)及相关教师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学院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制定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负责校外实践教学的计划、安排和协调工作(社会实践由学工部和团委负责)。
二、保卫处、教务处、学工部根据工作职责的划分,负责学生校外实践教学过程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三、教务处、学工部共同负责督促、检查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各系(部)职责
一、负责在离校前对学生和带队教师进行安全动员工作。
二、负责与校外实践教学协作单位就学生安全实习工作进行协调、沟通。
三、配合教务处、学工部督促、检查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带队教师职责
一、带队教师为实践教学队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队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发生突发性事故时,担任校外实践教学队伍应急总指挥。
三、带队教师安全工作要求
(一)熟悉校外实践教学工作的性质和基本要求,掌握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技巧,具备处置突发事件的良好心理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技能。
(二)在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工作开展前,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实践教学队伍安全编组,采取男、女生混合编组,尽量避免女教师、女学生单独编组,同时加强本队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应变能力。
(三)到达实践教学所在地和协作单位,组织学生了解实习单位所在地及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并掌握当地司法或消防机关和医院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察看安全通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四)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期间的日常安全工作。
(五)应急事故发生时,担任本实习队的应急指挥,并负责组织、协调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疏散组统一处理突发事故工作。
第七条 校外实践教学活动中学生组长、副组长职责
一、在校外进行实践教学期间,协助、配合带队教师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应急事故发生时,应在带队教师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本组人员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必要时配合法定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故、事件。
第八条 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学生安全行为规范
一、在校外的实践教学活动期间,言行举止要得体,不与陌生人密切交往,以免上当受骗;到陌生环境要向带队教师或有关老师报告,经批准后,结伴同行,随时保持联系。
二、参加野外实习的学生应由老师带领,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宜在地势险恶处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野外活动。
三、必须遵守实践教学活动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遵守当地风俗习惯,注意与当地群众的团结。
四、参加生产实习的学生应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设施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注意维护和保养。
五、外出前应报告带队教师,履行请假手续,严禁私自外出。外出活动应注意安全。严禁女生单独外出。
六、要高度重视实践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含各种资料),做好防火、防盗、防病工作等。
七、要爱护、正确使用实践教学协作单位和住宿场所公用设备设施,并妥善保管。
八、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床上吸烟、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处游泳。
九、严禁私自组织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教学实践协作单位的学生及其他人员外出参观、访问、野炊、旅游等活动。
十、遵守交通规则,乘坐合乎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预防发生意外交通事故。
讲究卫生,注意食品安全,防范感染疾病、食物中毒等。
十一、离校参加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必须与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责任书》,带队教师有权拒绝带领未签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责任书》的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学活动。
第九条 应急预案
一、应急组织机构
带队教师担任应急总指挥,根据需要设置应急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决定其人员组成、人员分工,指定各应急组组长。
二、应急识别
当下列情况发生时,应判定为应急事故、事件,启动应急机制:火灾、爆炸、食物中毒、溺水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参加实践教学活动人员突发急病、抢劫、杀人、行凶、放火、绑架、打架、盗窃、聚众打砸抢、人员走失、人员失踪等。
三、应急报告
应急事故、事件发生后,最先发现者、知情者、受害者应通过口头、电话、电报、手机、哨子、喇叭等适当形式,立即向带队教师报告,或在情势非常危急时直接与外部联系(火警
119 、匪警 110 、医疗救急 120
),报告应讲明:突发事故、事件发生的具体地址、具体地点(包括名称、楼层及房间号等)、事故、事件性质、现场基本情况等。带队教师未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与走失或失踪学生取得联系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学生应听从应急总指挥,服从统一安排,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
四、应急指挥
带队教师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担任应急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的突发事故、事件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应联系好运送伤病员的车辆或当法定部门和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配合其处置事故、事件。
五、抢救与处置
(一)抢救
抢救组成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应迅速赶赴现场,采取适当方法抢救伤病员和贵重的物品或资料,必要时协助事故处置组或法定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置事故、事件。
(二)事故处置
事故处置组成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在应急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下,应立即赶赴现场依法采取适当措施处置事故、事件或防止其发展,并保护好现场。
采取适当方法或措施,确保应急通道畅通,组织人员和物资的安全转移。当法定部门或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应听从其统一安排和部署,协助其事故、事件的处理。
六、调查与追究责任
(一)学生和教师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按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执行,行政处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突发事故、事件处置结束后,参与事故、事件处置人员,应如实向法定部门或有关部门陈述所知事实,并配合其调查处理。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突发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后,带队教师应编制《突发事故、事件报告》,报送学校行政和学校保卫部门。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纠正预防措施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