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化学与材料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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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通知

2015年06月10日 10:22  【阅读:】

贵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文件

贵师院党政办发〔2015〕38号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各学院、部门:

《贵州师范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

贵州师范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促使违纪学生健康成长,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第三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纪处分后再无违纪现象、表现良好的;

2.对所犯错误有正确认识,努力改正的,以书面形式主动汇报思想状况,每学期不少于1次(含1次);

3.处分决定生效后1学年(含1学年)以上的;对于毕业学年的学生,处分决定生效后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

4.处分决定生效后,每学期专业必修课学习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前50%以内(含50%);

5.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事迹突出,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道德模范类型的表彰。

第四条 受处分的学生,满足以下条件中任何一项,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1.受处分的学生,同时满足第三条前四项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2.受处分的学生,同时满足第三条前两项和最后一项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五条 因下列情况受到学校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1.组织策划群体性恶性事件的;

2.在校期间累计受2次(含2次,已解除的处分纳入计数)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六条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在每年四月、十月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报学生处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解除处分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1. 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

2. 学生受处分以后的每学期成绩排名情况;

3. 受处分以后的思想报告;

4. 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

5.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受理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申请,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2.班级初审;

3.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4.学生处审核;

5.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学生解除处分文件存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规定自动废除,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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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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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0

贵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文件

贵师院党政办发〔2015〕38号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各学院、部门:

《贵州师范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

贵州师范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促使违纪学生健康成长,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第三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纪处分后再无违纪现象、表现良好的;

2.对所犯错误有正确认识,努力改正的,以书面形式主动汇报思想状况,每学期不少于1次(含1次);

3.处分决定生效后1学年(含1学年)以上的;对于毕业学年的学生,处分决定生效后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

4.处分决定生效后,每学期专业必修课学习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前50%以内(含50%);

5.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事迹突出,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道德模范类型的表彰。

第四条 受处分的学生,满足以下条件中任何一项,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1.受处分的学生,同时满足第三条前四项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2.受处分的学生,同时满足第三条前两项和最后一项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五条 因下列情况受到学校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1.组织策划群体性恶性事件的;

2.在校期间累计受2次(含2次,已解除的处分纳入计数)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六条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在每年四月、十月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报学生处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解除处分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1. 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

2. 学生受处分以后的每学期成绩排名情况;

3. 受处分以后的思想报告;

4. 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

5.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受理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申请,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2.班级初审;

3.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4.学生处审核;

5.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学生解除处分文件存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规定自动废除,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