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讨论稿)
为奖励我校在科研工作中取得成绩的教职员工,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范围
第一条 以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州、地)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二条 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以我校为署名单位,经中国专利局审查,获专利权的专利项目。
第三条 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以我校为署名单位,在国内外正式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四条 主编或参编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和教材。
第五条 凡在非正式出版物、增刊、论文集、学术研讨会、学术年会上发表交流的论文及在报纸上发表的不足2000字的论文不在奖励之列。
第二章 学术论文奖
第六条 凡以贵州师范学院为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根据学术刊物的类别及社会影响力,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2.在A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万元。
3.在B类期刊上发表或被收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4.在C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5.在D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6.被收录的论文奖励标准
奖励范围 |
标准(元) | 备注 | |
SCI、SSCI收录 | 16000元 | 重复收录的以最高积分为准。 |
SCIE、EI、ISTP、A&HCI收录 | 10000元 | |
CSSCI、ISSHP收录 | 5000元 | |
MR、PA、CA、BA、BIG收录 | 3000元 |
第三章 专利奖和研究报告奖
第七条 专利类奖励: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准的且专利权属于贵州师范学院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5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3000元。
研究报告奖:针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的理论性、系统性的研究报告或提案建议,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被有关部委采用的奖励1万元;被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批示并被采用的奖励3000元。
第四章 专著奖
第八条 专著、编著、译著和教材奖励:
1.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理、工、农类20万字以上,人文社科类3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5000元;
2.正式出版的学术编著或译著,理、工、农类20万字以上,人文社科类3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4000元;
3.正式出版的教材,理、工、农类20万字以上,人文社科类3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3000元。
第五章 其它奖项
第九条 优秀成果和科研立项奖:
1.优秀成果奖
获得国家、省(部)级及厅级各类奖项按1:1匹配奖励。
2.科研立项奖
(1)获得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及863、973计划项目,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国家艺术科学规划的重大(重点)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科技部的一般性项目,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国家艺术科学规划的一般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
(3)获得国家各部委的项目,每项奖励2万元。
第六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科研处每年11月底受理报奖事宜,奖励本年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成果奖的申报以学院或部门为单位集中申报,申报材料由申报学院或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科研处。成果奖申报时须填写成果奖励申报表,并出具获奖证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一份)、专利证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一份)、专著或译著(原件一本)、教材(原件一本)或论文(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一份),交科研处验审,必要时经校学术委员会鉴别认定,报主管院长审定后,按本办法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