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快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人才团队的作用,促进贵州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设立“贵州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设立的宗旨是:充分发挥政府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培育一批以重点学科建设、重大领域发展为重点,以基础平台建设为依托,以科技项目为纽带,以凝聚科技创新人才为主体的研发团队,围绕国家、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整合科技资源配置,增强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该项资金为无偿资助。
第四条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评审、立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申请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专项资金资助的条件:
1、申请专项资金必须围绕贵州信息产业、装备制造业、材料产业、中药现代化、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能源与资源、环境、交通与建筑和城镇化、人口健康与公共安全等十一个领域开展技术创新和集成创新,并能引领上述领域科技创新的研发团队。
2、科技创新人才团队条件:应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发集体,具有公认的领衔人,有较强的团队建设平台和环境条件,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较好的研究工作积累;团队核心成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学历的人数应不少于5人(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并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发工作。
3、科技创新人才团队领衔人条件:院士、省管专家、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个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博士,原则上近五年来曾主持或正在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且申报当年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凡在贵州省地域范围内的科研机构(不含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创新人才团队,不分所有制,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七条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具备较好的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基础,并能提供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工作环境和其它必备的科研条件,保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申请者按照“贵州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申报,并根据科技活动的性质条件,确定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的研发方向、预期目标和任务。
第九条省科技厅每年3月1日至31日受理贵州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评审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确定当年资助的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和资金额度。
第十一条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团队的所在单位要给予资金匹配,匹配额度不少于省资助额度的50%。对不给予匹配经费的承担单位,合同撤销,经费收回。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同受资助者所在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即可下拨经费,受资助者所在单位收缴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3%。
第十三条由省科技厅和受资助者所在单位负责监督经费的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奖金、购置交通工具等与本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十五条获得受资助的团队未能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或擅自中止团队建设工作,将撤销合同,追还全部拨款,已支出部分由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偿还。
第十六条获得受资助团队的实施期限一般为2?3年;团队负责人每年十二月底填写《贵州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专项资金与执行情况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受资助的团队按合同完成后,须填写《贵州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专项资金验收书》,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