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 化学与材料学院
团委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贵州师范学院化学与材料学院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院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院团委的指导和帮助下开展工作的全院性学生自治组织,是我院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学生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贵州师范学院化学与材料学院学生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院学生,学生行使学生会权力的机关是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依照学院学生会制度的规定,通过各种合理途径和形式,管理学院学生会的事务。
第三条 本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学院党委、校学联的领导下,院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方针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学院学生委员和各班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对学生负责,接受学生监督。学生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代表大会的监督。院学生会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院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班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循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二)组织学生开展学习、学术科技、校园文化、文艺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引导学生走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道路。
(三)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公益劳动和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院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校风,引导学生积极投身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各民族学生之间、学生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维护学校的稳定。
(五)通过学校的各种正常渠道,及时反馈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利益的民主协商与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 本会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本会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和贵州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凡具有本院学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和宗教信仰,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享有章程和相关条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章程和相关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根据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组织的相关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五)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但必须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基层团委审核通过后方能退会。在审核期间应继续完成本职工作。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团结和声誉。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进取,认真完成学校学院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在会老成员对部门新加入成员有栽培和管理的义务。
(六)在会成员应具有服务本院学生的意识。
第三章 学生会机构
第一节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一条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由各班选出的代表组成。全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遵循相关规定。全院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一经毕业,其代表资格自然丧失。
第十二条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召集,必须有三分二的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如果学生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院学生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会章程。
(二)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干部管理条例和其他的基本条例规定。
(四)选举化学与材料学院学生委员会。
(五)审议和通过化学与材料学院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改变或者撤销院学生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讨论和通过本会的工作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由化材院学生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院学生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条例和其他议案由全院学生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化学与材料学院学生委员会
第十五条 化学与材料学院学生委员会是本会在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化材院学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席1人;
副主席2-3人;
各部部长1人,副部长2-3人;
成员若干人。
第十七条 化学与材料学院学生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院学生委员会为止。
第十八条 化学与材料学院学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化学与材料学院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化学与材料学院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十九条 化学与材料学院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在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对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定的条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条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定的条例以外的其他条例、办法和规定。
(四)解释条例。
(五)在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院学生会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院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七)撤销院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章程、条例相抵触的决议;
(八)召集全院学生代表大会。
(九)选举院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十)审议和批准院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化学与材料学院学生委员会委员,一经毕业,其委员资格自然丧失。
第二十一条 化学与材料学院学生委员会的委员名额由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决定。院学生委员会因毕业等原因,本委员会委员空缺,则由其所在的班级推选,报学院学生委员会批准。
第三节 化学与材料学院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化学与材料学院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学院学生会的常设机构,它有对院学生委员会员的选举权力,并有权罢免学院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二十三条 化学与材料学院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院学生委员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学生委员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二十四条 化学与材料学院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主持校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委员必须在院学生委员会会员中选举产生,名额由院学生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化学与材料学院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和院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两会的决定和决议,决定院学生会的重大事项,对外代表学院学生会。
(二)召集院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任免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解聘学生会干部。
(四)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年度报告和年度经费预算报告。
(五)管理院学生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职时,由院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增补或改选。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生会主席主持学生会全面工作。院学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院学生会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四节 基层组织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组织设立学生会委员会、各班班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每个班委会是学院学生会委员会的基层组织,受基层党组织和学生会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在基层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学生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生委员会须参照校学生会的机构设置情况,根据本院实际情况设置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基本议程是:
(一)审议和批准上届院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院学生会会员。
(三)推选出席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讨论通过院学生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由该委员会召集,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该委员会决定,经学院的党、团组织审批后,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校学生委员会做出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二)贯彻执行院学生代表大会做出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二)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结合本院实际,独立自主地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班委会既是学生班级的行政组织,又是学生会组织的最基层单位,在院学生会的领导下,在班主任的指导帮助下,与团支部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班委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院党政组织的各项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班的学习、生活秩序。
(二)贯彻执行校学生会、院学生会做出的各项决定和决议,及时反映同学的合理见、建议和要求。
(三) 组织本班同学完成学习任务和参加时事政治学习,建立良好的班风、学风;结合本院实际,组织同学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四章 例会制度
第三十六条 例会是学生会工作组织和自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会议可以及时的制定安排和总结工作,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传达学校学院的工作安排和有关通知精神。会议参加者必须履行好的职责:
(一)提前十五分钟到会,不迟到、不早退、不旷会。
(二)请假必须得到批准并辅以请假条,不得由他人代请。若遇紧急事件,需事后补假条或者出示相关证明,但临时需要向主席团或纪检部说明情况。
(三)按会议通知内容的要求,积极准备,会上踊跃发言,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
(四)出席会议时全体到会成员必须自带笔记本和笔,并做好会议记录。不得做其他与会议开展无关的事情。
(五)自觉维护和监督会场纪律,并保持会场清洁。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条 工作制度是让学生会成员严格要求自己做好每一项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各部门的应各司其职,并保质保量地完成本部门的工作。
(二)每部门内部应有对各成员的工作进行明确分工,对每一次工作进行记录,对每一次工作进行合理的人员安排。
(三)各部在学期初第一次例会时,拟一份本学期总体工作计划交办公室。
(四)各部在学期末,拟一式两份本学期工作总结交办公室存档。
(五)各部组织活动前两周交工作计划,活动结束后两天之内交工作总结。
(六)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制定的工作程序组织各项工作。
(七)各部门必须积极协助活动主负责部门开展活动,对主席团分配的工作必须认真负责的完成,不得拖延。
(八)办公室负责弄好电子档案制度,把一切书面文件进行电子存档,以便日后保存和调动。
(九)团委学生会内的一切活动,各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完成,若其中出现问题,将以“谁出错、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到个人。
(十)各部门每个月做一次工作汇报,找出工作中的不足并对过去的一个月工作进行反思。
(十一)工作过程中,不得擅自做出重大决定,需向上级汇报后经批准方可实施,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越级”上报。
第六章 考核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为了加强学生会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会干部、干事素质,真正做到奖罚分明,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三十九条 考核办法
(一)本考核制度实行积分量化,每人每学期的基础分为10分,按本制度规定,根据各人工作情况进行扣分或加分。
(二)考核对象:学生会所有成员。
(三)本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学生会干部任免、奖罚的重要依据。一学期考核成绩在9分以上的为优秀学生会干部干事,6分以上的为合格,4分的将做为降级使用,0分将免去其职务。
第四十条 个人积分量化标准适用于各个部门所有成员。
(一)有以下情况者给予扣分:
1、每学期初学生会干部根据学院工作重点和学生处、团委工作要求,制定出各部工作计划,重要内容突出,期末写出工作总结。
(1)写标准计划或总结的每缺一份的扣3分。
(2)工作计划或工作总结不够认真的扣1~2分。
(3)工作计划或工作总结迟交的按情况扣1~2分。
2、认真参加团委、学生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或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主动交流工作经验和体会。做好会议记录,认真贯彻好会议精神。
(1)缺席一次 扣2分。
(2)无故缺席且找他人代替签到的,一次扣十分,代签人员扣五分。
(3)会议精神未传达到位或未组织落实的每次部长扣3分。
(4)迟到、早退一次各扣1分。
(5)故意扰乱会场秩序,扣5分。次数达三次及三次以上,劝其退会。(建议)
(6)会议期间不认真听讲,做其他与会议无关事情,一次扣2分。
3、学生会成员有损于学生会形象的视情节轻重扣2~4分。
4、学生会各部开展大型活动或重大决定时未与主席团人员汇报的扣4分。
5、开展工作搞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或不服从上一级工作安排的扣3~5分。
6、大型活动布置会场参与情况:
(1)无故不参加者:扣4分。
(2)迟到且表现不好者:扣2-4分。
(3)迟到但表现良好者:扣1分。
(二)有以下情况者给予加分:
1、向上级提合理意见和建议并且被采纳的每次加2-5分。
2、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荣誉者每次加2-5分。
第四十一条 各个部门的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对本部门的工作负第一领导责任,本部门的工作情况是考核部长的重要条件。
(一)本部门工作出色:加5~10分。本部门工作不起色扣5~10分。
(二)本部门副部长和干事认为本部门工作不佳,经过主席团的调查属实的扣2~5分。
(三)其他部门部长认为部长工作不佳或本部门工作不佳,经主席团调查属实的扣2~5分。
第四十二条 各个部门的副部长协助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对本部门的工作负一些领导责任。本部门的工作情况是考核副部长的重要条件。
(一)本部门工作出色:加2~4分,本部门工作不起色:扣3~5分。
(二)未经部长批准擅自开展工作视影响大小扣2~4分。
第四十三条 纪检部必须将每月的“平时评分”结果在当月例会或以橱窗形式予以公布,每学期做一次总评并公布于群共享,年终总体考核。
第四十四条 考核的时间和内容如有改变按照主席团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为加强学生会自身建设,调动广大学生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使各成员严格要求自己,特定本制度。
第四十六条 奖惩原则
(一)有错必究、有奖有惩、奖惩分明、奖惩有度。
(二)学生会的奖惩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坚持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纪检部的考核和主席团意见相结合。
(三)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原则;对犯错误的成员,要坚持思想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四)本制度包括奖励、惩罚两部分,适用于化学与材料学院团委学生会全体成员。
第四十七条 奖惩标准如下:
(一)每学期评出优秀干事,以“平时评分”和“总评”为依据被评为“优秀干事”加2分计入下学期考评。年终总体考核,对于表现突出,积极参与活动为学生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同学,颁发优秀学生会成员荣誉证书;对于表现突出,积极参与活动为学生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部门,颁发优秀部门荣誉证书。
(二)惩罚
1、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
(1)一次未完成布置任务者
(2)开会不认真者
(3)工作出错未造成影响者
(4)故意扰乱会场秩序者
2、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1)会议或其他活动无故缺席且找他人代替签到者
(2)会议迟到达三次以上者
(3)工作出错,且造成一定影响者
(4)循私舞弊,以权谋私,有“偏向性”追求特权破坏团委学生会声誉者
(5)以团委学生会名义处理个人或其他组织事物者。
3、凡出现以下情况者开除:
(1)内部搞分裂,搞帮派,不团结他人,影响工作开展者
(2)言行严重败坏学院、团委学生会形象者
(3)捏造事实,造成学生会内部矛盾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者
(4)私自挪用团委学生会财物数额较大且经查实者
(5)由于个人主观原因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累计达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者。
4、期末考试有一科补考者,考察期为两周,表现良好可以继续留任原职。两科或两科以上补考者自动退离学生会。
5、考试违反纪律或作弊者,一经查实,自动退出学生会。
6、外联部成员拉来赞助者每次加1分。学生会其余各部成员在不影响学生会正常活动情况下拉来赞助者每次加1.5分。
7、外联部或其余部成员拉来赞助存在瞒报或不报者由主席团审查,并视情节扣6-10分。
(三)奖励
1、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在集体大会上给予口头表扬:
(1)发现别人工作中的错误并及时指出者
(2)发现一些决策上的不足并完善者
(3)积极配合其他人的工作,并得到他人肯定者
(4)平时工作中表现积极,工作突出,且取得一定成效者
(5)其他奖励按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会评优制度
(一)每月进行一次评优活动,各部由部长及副部长确定两名优秀干事人选,部长及副部长评优由主席团成员负责。
(二)优秀干事人选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各部会议及全体大会缺勤不得超过两次
2、积极配合各部长副部长开展工作,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并能提出对所开展工作有建设性的建议,有一定的领导组织能力。
3、不得有违纪行为,尊重各部部长、副部长及主席团成员。
(三)符合以下条件者优先考虑评优:
1、积极参加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者;
2、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一定突出成绩并获得大多数人肯定者;
3、为学生会制订计划或献计献策者;
4、学习成绩优异者。
(四)下一届主席团助理及下一届主席团和各部部长竞选时,优秀学生会成员优先考虑。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专项经费。
(三)其他收入。
第五十条 活动经费预算及报账
(一)各部门开展活动之前,必须在活动策划书中将经费预算一一列出;
(二)活动经费原则上先申请审核通过,拿到经费后方可购买物资,特殊情况可由部门或个人垫付,然后再凭小票、发票、物品清单向学院报账;当活动经费所需较大时可向主席团申请,可提前预支一部分经费;活动开支一律交由主席团处统一报销;
(三)开具的发票一律为正规发票;所有票据必须在其上注明活动名称、活动时间,物品清单、税号以及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四)定期召开大会公布该段时间的财务状况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所有财务帐目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化学与材料学院学生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报学校学生联合会备案。
化学与材料学院团委学生会
201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