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规范就业指导工作,为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根据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规定
(一)《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规范填写要求
1。总体要求:
⑴《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要统一格式,填写内容要求真实可靠,不允许修改(填写时应先打草稿,修改后再认真填写)。
⑵《推荐表》要字迹整洁清楚,切忌出现病句或错别字。
⑶《推荐表》的具体填写:"学生基本信息"由学生本人填写;"各门课程成绩"由各学院管理学生成绩的教师填写;"思想政治及业务推荐意见"由专(兼)职辅导员填写。严禁由学生个人一填到底。
⑷《推荐表》上应加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的四个公章:"各门课程成绩"加盖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学籍学历管理科公章;"思想政治及业务推荐意见"加盖学生所在学院公章,"学校推荐意见"加盖招生就业指导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公章,加盖公章要清晰端正。
⑸"思想政治及业务推荐意见"的日期必须小于或等于"学校推荐意见"的日期。
2。具体要求
⑴"自我鉴定"--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总结,并尽量展现学生自己的优势、特长和实践经历。
⑵"本人适合从事何种性质或类型的工作"--应从自己的专业背景、性格、兴趣爱好和招聘单位工作性质去综合考虑填写。
⑶"获奖情况"--填写在校期间获得的院级、校级、县(区、市)、市(州、地)、省(部)级等的先进称号和专项奖以及其他奖励。
⑷"在校期间何时担任过何种社会职务"--填写在班级、社团、学生会、团委等学生组织担任的社会职务,或者参与的组织工作、志愿者服务等,尽量不要留空白。
⑸"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及推荐意见"--应从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教学实习、实践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注意突出学生的特点和优势,最后应写上"同意推荐"的字样。
(二)《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办理流程
1。各学院专(兼)职辅导员到招就处领取《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并及时发给学生。
2。毕业生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填写完后由班长收齐,交班级辅导员审核。
3。各学院管理学生成绩的教师如实填写"所学全部课程及成绩";班级辅导员认真填写"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及推荐意见"后,交本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字。
4。学院分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盖学院公章,返还班级辅导员。
5。班级辅导员以班级为单位,在规定集中办理的时间内将《推荐表》交到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学校教务处学籍学历管理科进行成绩审核并盖学籍学历管理科公章;招生就业指导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学校推荐意见"并盖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公章,返还班级辅导员。
6。班级辅导员及时将办理完成的《推荐表》发给学生。
二、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规定
(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规范填写要求
1。总体要求:
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每人一个号,一式三份,只能使用原件,不准复印。毕业生如果擅改《协议书》内容或伪造协议书,将可能失去就业机会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⑵《协议书》填写要客观真实、字迹整洁清楚,切忌出现病句、歧义句及错别字。
2。具体要求
⑴"姓名"、"性别"等个人信息--如实填写。
⑵"培养方式"--填写"全日制普高"。
⑶"应聘意见"--愿意到XX(单位名)工作。
⑷"学校意见"栏填写及盖章:
a。学校联系人--填毕业生所在学院专(兼)职辅导员姓名。
b。联系电话--毕业生所在学院办公室电话。
c。邮政编码--550018
d。学校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15号
e。院(系、所)意见--填"同意",加盖毕业生所在学院公章,章印要求清晰端正。
f。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填"同意",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公章,章印要求清晰端正。
(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办理流程
1。需要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毕业生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协议书》;
2。毕业生如实、规范填写毕业生信息,填写完后交到就业单位进行审核盖章;
3。毕业生将就业单位盖好章的《协议书》交到所在学院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加盖毕业生所在学院公章后返还毕业生;
4。毕业生将经学院审核的《协议书》交到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盖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公章。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收取一份作为资料保存,其余两份返还毕业生;
5。毕业生将一份《协议书》交到就业单位,另一份自己保存。
《推荐表》是毕业生求职必需的重要材料,是毕业生递交招聘单位的"见面礼";《协议书》)是一种文字契约,确定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聘用关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同时是毕业生办理国家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重要依据。请各学院、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本规定由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